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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留伟与孙亚东、张岳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濮民初字第1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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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留伟,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会娟。被告:孙亚东,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岳恒,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向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冰。委托代理人:段志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留伟诉被告孙亚东、被告张岳恒、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以起诉被告错误为由,于2013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翟传习负担。

代理审判员::齐静芳

书记员::刘耀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