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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谭迎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3)汴民终字第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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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负责人申秀山,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靳文革,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谭迎仕。委托代理人张现足,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文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春亚、李淮弘,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崔拥军。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下称人保财险内黄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迎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财险开封支公司)、崔拥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2012年1月13日22时55分,谭迎仕驾驶豫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开封市S219省道190公里+700米处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谢卫军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新车车头追尾相撞后,造成谢卫军所驾驶车辆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白风学驾驶的豫B×××**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谭迎仕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南苑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谭迎仕负该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谢卫军不负此交通事故责任;白风学不负此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谭迎仕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五医院治疗,经诊断,谭迎仕右股骨干骨折、面部多处挫裂伤、左小腿软组织剥脱伤、头部外伤、腹部外伤、会阴部裂伤。谭迎仕住院治疗15天,2012年1月29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18753.30元,由车主崔拥军垫付。2012年6月3日,经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谭迎仕面部遗留瘢痕构成十级伤残;右股骨干骨折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谭迎仕二次手术费用约需5000元。谭迎仕支付伤残鉴定费1300元。谭迎仕驾驶的豫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系崔拥军,谭迎仕系崔拥军雇佣的司机。2011年2月16日,豫E×××**号车人保财险内黄支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司),保险金额为500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2年2月21日止。白风学驾驶的豫B×××**号车在平安财险尉氏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4月17日起至2012年4月16日止。本次事故发生在上述两个保险期间内。2012年1月2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五医院出院通知注意事项记载,谭迎仕出院后需休息6-8周。谭迎仕的被扶养人有其母亲刘栓、儿子谭振航、女儿谭依晴。刘栓生于1948年10月7日,谭振航生于1999年3月7日,谭依晴生于2010年8月20日。谭迎仕及其母亲、儿子、女儿均系农业户口。一审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谭迎仕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谢卫军、白风学不负事故责任。白风学的豫B×××**号车在平安财险尉氏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无责任限额内对谭迎仕承担赔偿责任。谭迎仕驾驶的豫E×××**号车在人保财险内黄支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司),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谭迎仕承担赔偿责任,谭迎仕下余损失由其雇主崔拥军承担。谭迎仕主张护理费4364.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鉴定费13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谭迎仕主张营养费300元过高,谭迎仕住院天数15天×10元/天=150元,予以支持。谭迎仕主张误工费11337.40元过高,参照上年度从事农业职工工资计算谭迎仕误工费应为15986元/年÷365天×142天(从谭迎仕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天)=6219元。谭迎仕主张残疾赔偿金18491.28元过高,根据谭迎仕伤残程度为两处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应为6604.03元×11%×20年=14529元。谭迎仕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10281.45元过高,刘栓的生活费应为4319.95元/年×16年×11%÷2=3802元;谭振航的生活费应为4319.95元/年×5年×11%÷2=1188元;谭依晴的生活费应为4319.95元/年×16年×11%÷2=3802元。抚养费合计为8792元。谭迎仕主张交通费1000元过高,酌定为500元。谭迎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过高,因有两处十级伤残,酌定为4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45304.60元。平安财险尉氏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谭迎仕残疾赔偿金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人保财险内黄支公司在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司)限额内赔偿谭迎仕护理费4364.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150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误工费6219元、残疾赔偿金752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792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33004.60元。谭迎仕下余损失1300元由崔拥军承担。一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氏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谭迎仕残疾赔偿金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以上共计11000元。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赔偿谭迎仕护理费4364.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150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误工费6219元、残疾赔偿金752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792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33004.60元。三、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崔拥军赔偿谭迎仕鉴定费1300元。四、驳回谭迎仕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5元,谭迎仕承担55元,崔拥军承担500元。

人保财险内黄支公司上诉称:该事故由谭迎仕负全部责任。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京C×××**(临)号车和豫B×××**号车首先应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漏列平安财险开封支公司应赔偿的医疗费1000元。因谭迎仕没有起诉京C×××**(临)号车主,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放弃部分不应由人保财险内黄支公司代为赔付。请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错误判决,以维护人保财险内黄支公司合法权益。

谭迎仕答辩称:由于京C×××**(临)号车未能查到投保情况没有起诉,人保财险内黄支公司赔付后,可再向京C×××**(临)号车追偿。一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平安财险开封支公司答辩称:服从一审判决。崔拥军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交强险应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首要赔付责任。虽然谭迎仕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承保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一审法院判令人保财险内黄支公司对谭迎仕进行赔偿并无不当。人保财险内黄公司以谭迎仕未起诉京C×××**(临)号车主,视为放弃权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任晓飞审判员:薛国胜代理审判员:葛瑞萍

书记员:雷松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