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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宏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邢执字第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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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宏刚。被执行人薛爱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2)邢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执行赵宏刚与薛爱民交通事故赔偿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薛爱民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2)邢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会军审判员:霍秀清审判员:霍小群

书记员:郝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