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玉山,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赵玉侠,女,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丁海凤,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杨振东,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杨胜月,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负责人杨延波,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凤凰东街**。组织机构代码80513427-6。本院在审理刘玉山、赵玉侠、丁海凤与被告杨振东、杨胜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山、赵玉侠、丁海凤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山、赵玉侠、丁海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山、赵玉侠、丁海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维民
书记员:纪红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