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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海花与安德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涉执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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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海花,农民。被执行人安德利,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海花申请执行安德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涉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海花于2013年1月29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海花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涉执字第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云霄

书记员:赵治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