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海花,农民。被执行人安德利,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海花申请执行安德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涉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海花于2013年1月29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海花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涉执字第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云霄
书记员:赵治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