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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立现诉宋瑞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永执字第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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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立现,男,1969年7月8日生,汉族,住永年县小龙马乡武八汪村三区17号。被执行人宋瑞光,男,198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永年县临名关镇中召庄村220号。

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世霞审判员:刘涛代理审判员:余卫东

书记员:陈莎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