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翠堤春晓**。负责人张雪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叶海燕,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彩云,女,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原审被告王己林,男,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士刚,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3)扬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守斌代理审判员:眭咏梅代理审判员:符合群
书记员:蔡文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