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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张柏林与周一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镇民终字第0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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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柏林,男,1963年3月31日生,驾驶证号码321121630331511,汉族,镇江市丹徒区人,住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大周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一飞,男,1990年10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0********,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司徒镇固村车村** 委托代理人谭文斌,丹阳市司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柏林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2)丹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柏林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柏林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柏林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张柏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守斌审判员:潘启芳代理审判员:眭咏梅

书记员:蔡文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