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柏林,男,1963年3月31日生,驾驶证号码321121630331511,汉族,镇江市丹徒区人,住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大周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一飞,男,1990年10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0********,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司徒镇固村车村** 委托代理人谭文斌,丹阳市司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柏林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2)丹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柏林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柏林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柏林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张柏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守斌审判员:潘启芳代理审判员:眭咏梅
书记员:蔡文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