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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8

马德道与镇江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8)镇民一终字第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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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德道。委托代理人成卿培,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法定代表人陈昌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立,江苏镇江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德道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德道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0元,由上诉人马德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守斌审判员:张云代理审判员:黄苏

书记员:任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