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德道。委托代理人成卿培,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法定代表人陈昌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立,江苏镇江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德道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德道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0元,由上诉人马德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守斌审判员:张云代理审判员:黄苏
书记员:任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