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卢湾区运输公司汽车队。法定代表人冯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伟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昌县汽车运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品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裘彰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福啟。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市卢湾区运输公司汽车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市卢湾区运输公司汽车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78元,依法减半收取2189元,由上诉人上海市卢湾区运输公司汽车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章建荣代理审判员:毛振宇代理审判员:方艳
书记员:李琼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