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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8

新昌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与上海市卢湾区运输公司汽车队、孙福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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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卢湾区运输公司汽车队。法定代表人冯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伟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昌县汽车运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品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裘彰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福啟。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市卢湾区运输公司汽车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市卢湾区运输公司汽车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78元,依法减半收取2189元,由上诉人上海市卢湾区运输公司汽车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章建荣代理审判员:毛振宇代理审判员:方艳

书记员:李琼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