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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8

孙巧法与姚国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8)镇民一终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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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国相,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巧法,金坛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汪晓俊,丹阳市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扬州市文昌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国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国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主文第一项及原审诉讼费用负担部分执行。同时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和第三项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上诉人姚国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守斌代理审判员:樊华勇代理审判员:娄正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