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国相,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巧法,金坛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汪晓俊,丹阳市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扬州市文昌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国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国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主文第一项及原审诉讼费用负担部分执行。同时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和第三项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上诉人姚国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守斌代理审判员:樊华勇代理审判员:娄正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