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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蒙伟与被执行人潘玉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裁字第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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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蒙伟。被执行人潘玉念。

申请执行人蒙伟与被执行人潘玉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3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潘玉念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赔偿款56651.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蒙伟同意被执行人潘玉念于2013年12月6前一次性给付赔偿款35000元,并自愿放弃其余赔偿款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5元,执行费7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交)。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金执字第43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班晨瑞审判员:谭津代理审判员:覃云峰

书记员:何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