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韦荣坤。被执行人林跃。
申请执行人韦荣坤与被执行人林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10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林跃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赔偿款35000元,执行费4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赔偿款35000元;执行费42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145元,被执行人承担280元(均已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次强制执行已不必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金执字第10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班晨瑞审判员:韦汉吉审判员:谭津
书记员:何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