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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覃苹芬、潘建军、潘建政、潘建忠、潘建旺与被执行人韦永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裁字第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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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覃苹芬。申请执行人潘建军。申请执行人潘建政。申请执行人潘建忠。申请执行人潘建旺。被执行人韦永饿。

申请执行人覃苹芬、潘建军、潘建政、潘建忠、潘建旺与被执行人韦永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2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赔偿款本金427551.69元及逾期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3955元,执行费631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在宜州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民事执行中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覃苹芬、潘建军、潘建政、潘建忠、潘建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班晨瑞审判员:谭津代理审判员:覃云峰

书记员:何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