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覃苹芬。申请执行人潘建军。申请执行人潘建政。申请执行人潘建忠。申请执行人潘建旺。被执行人韦永饿。
申请执行人覃苹芬、潘建军、潘建政、潘建忠、潘建旺与被执行人韦永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2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赔偿款本金427551.69元及逾期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3955元,执行费631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在宜州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民事执行中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覃苹芬、潘建军、潘建政、潘建忠、潘建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班晨瑞审判员:谭津代理审判员:覃云峰
书记员:何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