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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桂林骏达汽车有限公司永福汽车总站与李正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法执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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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桂林骏达汽车有限公司永福汽车总站被执行人:李正波

申请执行人桂林骏达汽车有限公司永福汽车总站与被执行人李正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寿忠审判员:张绍仁审判员:莫奇云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