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顺艳,女,1976年4月11日出生,香港居民。被执行人张建辉,男,汉族,1963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毛兴,男,汉族,1983年1月7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8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建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黄顺艳人民币16394.8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0元;被执行人毛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顺艳16394.8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0元;被执行人张建辉、毛兴对于被判决所确定的赔偿债务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建辉、毛兴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32789.64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焕川
书记员:蔡静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