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有庆,男,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何永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64号民事判决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152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张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赔偿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2013年2月26日以转账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5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人支付2025元,本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64号民事判决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152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缺乏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周有庆对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涛执行员余冠鹏执行员马翼
书记员:杨格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