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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洪梅与姜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济高新区执字第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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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洪梅。被执行人姜福明,成年人。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3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福明交付申请人26000元,申请人张洪梅放弃1655元,不再追索迟延履行金了,执行费290元已缴纳。本案依法应裁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军审判员:章智慧审判员:李赟

书记员:夏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