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代秀芳,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代阳泉,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代秀芳与代阳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代秀芳就判决第一项确认的代阳泉赔偿其382633元,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代秀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代阳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代阳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代阳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代秀芳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5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孙文政审判员:高卫东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