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认丽,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孙敏君,女,200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孙自启,男,194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孙范氏,女,194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代存才,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周口市新时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孙瑛璞,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认丽、孙敏君、孙自启、孙范氏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周口市新时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存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认丽、孙敏君、孙自启、孙范氏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河南省周口市新时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存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认丽、孙敏君、孙自启、孙范氏赔偿款计人民币823681.30元,诉讼费6150元,合计人民币829831.30元。经查,被执行人代存才只有一部车辆可供执行现已查封,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认丽、孙敏君、孙自启、孙范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桂林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刘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