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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汪祥荣与周仁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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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祥荣,男。被执行人周仁乐,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台黄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仁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仁乐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周仁乐自觉按(2013)台黄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已领取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台黄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胡剑涛审判员:袁群辉审判员:胡耀文

书记员:刘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