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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邹宁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1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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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邹宁宁,居民。申请执行人邹玉海,居民。被执行人楚晓朋,农民。被执行人于寿朋,居民。被执行人张雪芹,居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云峡街**。负责人宫伟光,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宁宁、邹玉海与被执行人楚晓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于寿朋、张雪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62973.8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62973.8元,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三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1045元,由张雪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林审判员:黄永亭审判员:王德军

书记员:卢宝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