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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胜廷与王志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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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胜廷。被执行人王志花,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岗北村岗北周**,身份证号3203211978********。

申请执行人魏胜廷与被执行人王志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2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31580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志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王志花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树兵审判员:万功培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