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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保岭、陈杰等与陈桂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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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保岭。申请执行人陈杰。申请执行人陈连杰。申请执行人陈华佗。被执行人陈桂兵。

申请执行人谢保岭、陈杰、陈连杰、陈华佗与被执行人陈桂兵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1)淮民一初字第008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60000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桂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陈桂兵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1)淮民一初字第008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剑平审判员:张树兵审判员:万功培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