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顾元梅。被执行人刘为刚。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为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刘为刚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剑平审判员:张树兵审判员:万功培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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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顾元梅。被执行人刘为刚。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为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刘为刚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剑平审判员:张树兵审判员:万功培
书记员:潘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