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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秀坤与李义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1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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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申秀坤。被执行人李义芳。

申请执行人申秀坤与被执行人李义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7829.88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义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李义芳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剑平审判员:张树兵审判员:万功培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