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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维敏、王从玲等与蔡压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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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维敏。申请执行人王从玲。申请执行人王俐。申请执行人王梅。申请执行人王从新。被执行人蔡压力。

申请执行人张维敏、王从玲、王俐、王梅、王从新与被执行人蔡压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277306.93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压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狱中服刑,待发现被执行人蔡压力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树兵审判员:万功培审判员:王琳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