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维敏。申请执行人王从玲。申请执行人王俐。申请执行人王梅。申请执行人王从新。被执行人蔡压力。
申请执行人张维敏、王从玲、王俐、王梅、王从新与被执行人蔡压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277306.93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压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狱中服刑,待发现被执行人蔡压力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树兵审判员:万功培审判员:王琳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