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子林。申请执行人吴本宝。申请执行人吴玉萍。申请执行人乔井兰。被执行人席凤侠。
申请执行人吴子林、吴本宝、吴玉萍、乔井兰与被执行人席凤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0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54086.31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席凤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席凤侠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树兵审判员:万功培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