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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子林、吴本宝等与席凤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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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子林。申请执行人吴本宝。申请执行人吴玉萍。申请执行人乔井兰。被执行人席凤侠。

申请执行人吴子林、吴本宝、吴玉萍、乔井兰与被执行人席凤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0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54086.31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席凤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席凤侠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树兵审判员:万功培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