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乔华松与李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29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乔华松。被执行人李松。

申请执行人乔华松与被执行人李松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57475.4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李松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树兵审判员:万功培助理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