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乔华松。被执行人李松。
申请执行人乔华松与被执行人李松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57475.4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李松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树兵审判员:万功培助理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