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某某,男,1996年11月30日生,汉族,淮南十一中学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法定代理人:柴化全,男,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系原告柴某某父亲。被告:张楠,男,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邱连军,男,1968年2月9日,个体司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史建成,男,1955年8月16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孔德胜,男,1955年3月18日,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祥发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西路。法定代表人:苏洁,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负责人:郑德平,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华,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曹成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安亮,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张楠、史建成、淮南市祥发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淮南市祥发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南市祥发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对被告淮南市祥发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张树引
书记员:夏兆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