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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文宇、赵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六金执字第00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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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文宇,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赵军,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东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6895285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宇与被执行人赵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明审判员:郭向东审判员:段茂春

书记员:王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