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汪能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义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鸿,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查巧珍。委托代理人:彭成石,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汪能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2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能兵以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汪能兵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汪能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99元,减半收取为600元,由上诉人汪能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顾德明审判员:尚滨审判员:孙如意
书记员:李海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