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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林某某与杨某某、高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邛崃执字第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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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霞。被执行人杨泽磊。被执行人高波。

申请执行人林霞与被执行人杨泽磊、高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邛崃市人民法院(2013)邛崃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霞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泽磊、高波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其未受偿的债权20150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杨泽磊、高波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4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李永华

书记员:沙马里体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