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霞。被执行人杨泽磊。被执行人高波。
申请执行人林霞与被执行人杨泽磊、高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邛崃市人民法院(2013)邛崃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霞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泽磊、高波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其未受偿的债权20150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杨泽磊、高波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4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李永华
书记员:沙马里体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