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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芝星与被执行人宜宾德福物流有限公司、刘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屏山执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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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芝星。被执行人宜宾德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二二四城北新区。法定代表人郝正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秀。

申请执行人李芝星与被执行人宜宾德福物流有限公司、刘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民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芝星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宜宾德福物流有限公司、刘秀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明宏审判员:杨文平审判员:吴亨

书记员:刘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