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芝星。被执行人宜宾德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二二四城北新区。法定代表人郝正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秀。
申请执行人李芝星与被执行人宜宾德福物流有限公司、刘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民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芝星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宜宾德福物流有限公司、刘秀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明宏审判员:杨文平审判员:吴亨
书记员:刘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