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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贺泽平等与被执行人王晓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屏山执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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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贺泽平。申请执行人贺泽均。申请执行人肖洪英。申请执行人胡云福。被执行人王晓琴。被执行人张明友。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屏山支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法定代表人李坚,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贺泽平、贺泽均、肖洪英、胡云福与被执行人王晓琴、张明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屏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屏山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泽平、贺泽均、肖洪英、胡云福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晓琴、张明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屏山支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3)屏山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明宏审判员:杨文平审判员:吴亨

书记员:刘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