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春秀。被执行人何仕成。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仕成已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丹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员:王志忠
书记员:喻江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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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春秀。被执行人何仕成。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仕成已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丹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员:王志忠
书记员:喻江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