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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春秀与何仕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丹执即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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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春秀。被执行人何仕成。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仕成已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丹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员:王志忠

书记员:喻江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