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水连,女性,汉族,住博罗县罗阳镇涌口村委会新民,居民身份证×××6642。被执行人黄祖根,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居民身份证×××001X。被执行人张且周,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居民身份证×××5539。被执行人深圳市永泰鸿电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杨水连与被执行人黄祖根、张且周、深圳市永泰鸿电线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惠博法,民三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惠博法执字第16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宝团审判员:肖志明审判员:罗春华
书记员:黄培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