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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树姣与于记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法执字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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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树姣。被执行人:于记友。

申请执行人梁树姣与被执行人于记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永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标的已通过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执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项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莫奇云审判员:韦胜忠审判员:韦芳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