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树姣。被执行人:于记友。
申请执行人梁树姣与被执行人于记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永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标的已通过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执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项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莫奇云审判员:韦胜忠审判员:韦芳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