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庭云。被执行人徐祥军。
马庭云申请执行徐祥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丹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4)丹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祥军已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丹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员:王志忠
书记员:喻江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