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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庭云与徐祥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丹执即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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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庭云。被执行人徐祥军。

马庭云申请执行徐祥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丹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4)丹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祥军已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丹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员:王志忠

书记员:喻江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