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咸阳市人,住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眭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泾阳县人,住,住泾阳县王桥镇柏章村**
任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代理审判员:陈海峰代理审判员:段边区
书记员:王权社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