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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咸渭民执字第00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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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咸阳市人,住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眭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泾阳县人,住,住泾阳县王桥镇柏章村**

任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代理审判员:陈海峰代理审判员:段边区

书记员:王权社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