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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某申请执行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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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91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负责人黎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2013)咸民终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赔付张某某215205.12元,执行费312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已主动履行赔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该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咸民终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诚审判员:陈海峰

书记员:晁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