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顾博文。法定代理人张桂香。被执行人郑州市骨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业龙,院长。
关于顾博文申请执行郑州市骨科医院医疗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二终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骨科医院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顾博文各项费用59056.47元及逾期利息1021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共计60577.47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93元。但被执行人郑州市骨科医院至今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骨科医院银行存款61370.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冯斌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