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天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夏永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碑执字第0079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天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博文路**。委托代理人:杨建平,男,西安天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南小区物业管理处项目经理,住该单位。被申请执行人:夏永华,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林海,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天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永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永华已根据(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738号《民事调解书》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天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875.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7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晓洁

书记员:王红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