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俊峰。被执行人袁立华。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立华银行存款676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孙晓云
代理书记员:郑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彭俊峰。被执行人袁立华。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立华银行存款676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孙晓云
代理书记员:郑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