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顾博文。法定监护人张桂香。被执行人郑州市骨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业龙,院长。
关于顾博文申请执行郑州市骨科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立民终字第48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市骨科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5月1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顾博文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9056.47元、逾期利息元及案件受理费500元,共计59556.47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93元。但被执行人郑州市骨科医院至今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骨科医院银行存款60349.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冯斌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