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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东营市祥和餐饮有限公司与陆书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河法执字第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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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祥和餐饮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海宁小区。法定代表人:吕术叶,经理。被执行人陆书明,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东营市祥和餐饮有限公司与陆书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河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陆书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书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陆书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陆书明有工资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扣留被执行人陆书明工资及奖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天安执行员葛明执行员程德刚

书记员:郭志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