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营市祥和餐饮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海宁小区。法定代表人:吕术叶,经理。被执行人陆书明,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东营市祥和餐饮有限公司与陆书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河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陆书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书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陆书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陆书明有工资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扣留被执行人陆书明工资及奖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天安执行员葛明执行员程德刚
书记员:郭志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