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可根,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辩护人沈海洲,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温职锋,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辩护人郑红艳,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钟兆云,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辩护人毛志文、孙烨,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2年7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均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可根、温职锋、钟兆云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可根及其辩护人沈海洲、被告人温职锋及其辩护人郑红艳、被告人钟兆云及其辩护人毛志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温职锋辩称他没有用言语威胁并殴打被害人,也没有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温职锋的行为仅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温职锋在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温职锋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涉案金额小,望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钟兆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钟兆云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其他被告人小;被告人钟兆云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甘可根、温职锋、钟兆云伙同温召廉(另案处理)经商议,以被害人驾驶车辆撞伤摩托车驾驶员逃逸为由,由温召廉截停被害人驾驶的车辆,被告人甘可根假装伤者,被告人温职锋、钟兆云采用言语恐吓,殴打或其他胁迫的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其中:一、抢劫罪2012年4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甘可根、温职锋、温召廉驾驶摩托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一路一红绿灯路口时,采用上述方法,由被告人温职锋采用言语威胁并殴打被害人陈某甲,索取了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陈某甲在逃离时,被被告人甘可根、温职锋驾驶摩托车撞击其腿部。2012年6月8日11时许,被告人甘可根、温职锋、钟兆云、温召廉驾驶摩托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段,采用上述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500元,后某被害人陈某乙不同意继续给钱,被告人温职锋、钟兆云用拳头殴打陈某乙,温职锋抢走陈某乙身上的人民币6000元后坐上被告人甘可根驾驶的摩托车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告人甘可根强行开走摩托车并将抓住摩托车的被害人陈二某倒在地。二、敲诈勒索罪2012年5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甘可根、温职锋、钟兆云、温召廉驾驶摩托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金地九龙璧附近路口,采用上述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黎某人民币8800元,被告人温职锋取走黎某戴在颈上的一条金色项链。2012年6月6日11时许,被告人甘可根、温职锋、钟兆云、温召廉驾驶摩托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段,采用上述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何某人民币8100元。2012年7月1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福裕酒店内将被告人钟兆云、温职锋、甘可根抓获。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温职锋、甘可根、钟兆云各一辆摩托车。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甘可根、温职锋、钟兆云被抓获的时间、地点和过程。3.户籍资料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甘可根、温职锋、钟兆云的身份情况,暂未发现前科。4.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甘可根、温职锋、钟兆云均是依法侦查审讯,并没有侵害被告人甘可根、温职锋、钟兆云的人身及财产合法权益。5.禅城区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温职锋、甘可根进入看守所时体表未见伤痕,被告人钟兆云进入看守所时双上臂软组织挫伤。(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和照片。主要内容:2012年6月8日11时许,我驾车经佛陈大桥驶入魁奇二路大概一公里处被一骑摩托车的男子A逼停,说我车撞了人。当我坐男子A的摩托车逆行向回走时迎面有一男子B骑摩托车过来说我撞了他,我看见男子B的脚确实有点肿,于是答应带其去医院治疗。当来到一医院门前时,男子A要我赔钱给B私了,于是我给了B男子1500元。当我坐男子A的摩托车返回中级法院门口时,男子B和另一男子C追上来,要求我再赔2000元,我正要下车和他们协商,男子C就一拳打在我头上,我就和男子C对打起来。这时男子B从身后抱住我,男子A伸手把我裤袋里的钱都拿走了。之后该三名男子开摩托车往澜石方向逃走。我被抢了现金人民币13000元。另被害人陈某乙辨认出钟兆云就是动手打他并参与抢其财物的男子,被告人甘可根就是以制造交通事故形式假扮伤者并参与抢其财物的男子,被告人温职锋就是抢其财物的男子;被害人陈某乙还对其车辆刮痕的位置及其拉住摩托车时被拖行受伤的痕迹照片进行了指认。2.被害人何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和照片。主要内容:2012年6月6日11时许,我驾驶粤Z×××**澳奔驰小车从佛山市禅城区怡景苑出来经过客家庄红绿灯后往魁奇路地铁口方向走时,被一驾驶一红色摩托车的男子A逼停,指着我车后油箱附近的刮痕告诉我撞了人并说带我去撞到人的地方,于是我坐男子A的摩托车来到魁奇路茗雅苑楼下一个茶庄门口,看到一名男子B坐在一辆红色摩托车上说被我车撞到、现在脚疼,叫我带他去诊所包扎一下。于是我们来到文华路靠近实验小学出口的路边,男子B说诊所到了,但周围根本没诊所,男子A向我要了10元车费。这时来了一男子C气冲冲地用手指着我说“你撞了人还想跑”,还举手想打我的样子,并大声恐吓我说要赔1万元,否则绑人拖车。男子A在一旁劝我赔钱了事。于是我从后裤袋拿出4000元给男子C,男子C接过钱后给了男子B,男子C又摸了我前裤袋后说钱不够,于是我又把裤袋里的4100元给了男子C。男子C接过钱后给了男子B,男子C跟我说还不够钱,要我继续打电话叫人送钱,我就走到旁边打电话给朋友,男子B和男子C就离开了,男子A还在等并问我回不回停车处,我说没钱了,男子A就走了,事后我估计男子A和他们应该是一伙的。另被害人何某辨认出被告人温职锋是男子B,温召廉是男子A,被告人钟兆云是男子C。3.被害人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和照片。主要内容:2012年5月25日16时许,我驾驶粤A×××**天籁小轿车在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转桂澜路路口被一男子A驾摩托车逼停,该男子A说我撞了人,并告诉我车后面油箱处有刮痕。于是我坐该男子A的摩托车来到桂澜路加油站附近,看到一男子B,他左小腿有一点点红色伤痕。在准备去给男子B处理伤口途中,突然迎面过来一男子C很凶的用手指着我说:“你撞了人还想走?”,并假装打电话叫人过来,男子A在一旁劝我赶快给钱,于是我拿出800元给男子B,男子B说800元不够要5000元,我说5000也可以。这时男子C又冲过来说要1万元,我说身上没这么多,该男子就要押我脖子上的金项链,我就将项链取下给了男子C。后大家一起来到怡翠玫瑰园小区门口的工商银行,我从柜员机里分两次共取了8000元给男子C。这时又过来一名男子D气势汹汹说要揍我,并拍着我的肚皮说要我给2万元。后我打电话给朋友韦紫馨,叫她准备1万2千元给我,当我们在九龙璧路口等朋友送钱过来时,我朋友带警察一起过来,那些人趁机逃走。另被害人黎某辨认出被告人温职锋是男子C,被告人甘可根是男子B,温召廉是男子A,被告人钟兆云是男子D,被害人黎某还对其汽车刮痕照片进行了指认。4.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和照片。主要内容:2012年4月28日12时许,我驾驶一辆粤J×××**本田轿车在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地铁站外的红绿灯位置被一个男子驾驶摩托车逼停,说我撞了人,于是我坐上该男子的摩托车逆行了约七八米,看见一名男子坐在地上,左裤脚拉起来、左腿位置有一块红色痕迹。这时又有一名男子上来在一旁大骂我撞了人逃跑,要我带他们去看病。于是我跟他们来到魁奇路地铁站边的河涌边上,这时之前骂我的男子拉住我的衣服先朝我胸口打了一拳,我无奈给了伤者1000元,该骂人男子又拍打我肚子几下说1000元太少,接着又打了我胸口一拳说没1万几千元别想搞掂,说完该打人男子就伸手摸我右边裤袋想抢我现金,我掰开他的手自己将裤袋的现金取出并说最多再给500元,还未说完,该男子一手抢过我手中的2000元。我见势不妙拔腿就往我车子处跑,没跑几步,就被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开摩托车从后面追上来撞了我脚后跟位置。我跑回车上后,之前搭他去看伤者的男子追问我要车费,我无奈给了他100元后逃离现场。另被害人陈某甲辨认出温职锋就是用言语威胁并殴打其两拳和拍打其肚子抢走其2000元的男子,甘可根就是假装被撞伤左脚并抢去我1000元的男子,温召廉就是搭其去看伤者的男子。(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甘可根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和照片。供称:我、温召廉、温职锋和钟兆云于2011年购买了四辆摩托车用于作案。我每次都是扮伤者,要求司机赔钱,引诱司机去偏僻的地方。温召廉一般负责追截车辆和搭载司机,并且充当好人劝说司机赔钱。温职锋和钟兆云负责威胁司机和下手抢东西。我们四人都住在东莞,每次都是温召廉打电话召集我们,由钟兆云负责驾驶粤S×××**小汽车搭载我们过来。我在禅城区以“撞车”的形式进行了四次抢劫。其中:(1)2012年4月28日10时30分许,温召廉发现一辆车并开始追截他,我和温职锋暗中跟踪。后温召廉将司机搭载回来,我在一红绿灯前的人行道上扮伤者,我要司机赔1000元给我,司机说没那么多钱,我又要司机带我去医院包扎。温召廉搭载司机到魁奇路臭水沟旁的人行道,温职锋也驾车过来和我一起用语言威胁司机要他赔钱,温职锋同时用手拍打司机。司机陆续将身上的钱拿给我和温职锋,我拿了2000多元,温职锋拿了几百元。我说不够,要司机继续拿钱,司机趁我们不注意逃跑,我们三人开摩托车追司机,我和温职锋还用摩托车撞击司机的腿部。后每人分了500元,剩下的1500元用于吃饭和租房。(2)2012年5月25日15时许,温召廉发现一辆黑色小车并追截该车,我们在桂澜路寻找一个偏僻的地方坐在路边扮伤者,后温召廉搭载小车司机来找我,我跟小车司机说撞到我了,司机说赔药费给我,我说要去前面的医院包扎。温召廉搭载司机往桂澜路加油站旁边的小路驶去。在一家厂房前,司机说给我800元,我收了他800元后说不够,这时温职锋驾驶摩托车过来用威吓的语言骂司机说没钱赔就打他。钟兆云也驾驶摩托车过来与我、温职锋用语言威胁事主给钱。钟兆云和温职锋用手拍打司机,温职锋还动手抢了司机的金项链,之后还搭载司机去南海大道的银行取钱,我离远看到司机给了温职锋8000元,温职锋说不够叫司机找朋友拿钱,司机打了电话叫别人送钱,钟兆云和温召廉搭司机去到一个地方后等了一段时间不见司机的朋友,怕报警就走了。后金项链卖了5000元与现金8000元一起四人平分了。(3)2012年6月6日11时许,温召廉发现一辆外地车牌的紫色奔驰并追上去,我见到差不多追上时就在魁奇路油站附近坐在地上扮被撞伤者。温召廉搭司机来找我,钟兆云和温职锋在附近看着。我对司机说撞到我的脚疼,要到附近诊所包扎,司机同意,我开摩托车往文华路方向走,温召廉搭着司机跟着我。到文华路靠近实验小学的路边时,温职锋对司机恐吓说撞到人还跑,要司机赔钱,温职锋还用手拍司机的肚子。司机给了温职锋约3000元,温职锋将钱给我后说不够,司机又给了温职锋约3000元,温职锋说钱还不够让司机叫朋友送钱过来,这时钟兆云也到了,我们四人在司机打电话时离开了,后每人分了1300元。(4)2012年6月8日11时许,温职锋驾驶摩托车追一辆从佛陈大桥转入魁奇路的车,我见温职锋差不多追上就停在路边坐在地上扮伤者。温职锋搭载司机逆行来找我,温召廉和钟兆云在后面跟踪。我对司机说他撞到我。司机说他没看见撞到我,如果是就赔钱给我。我说要去医院包扎。司机同意后温职锋搭载司机去到湖景路华英中学围墙边,我们四人开始用语言恐吓车主叫他赔钱,车主见我们人多就给了1500元,我拿钱后温职锋搭司机离开。在司机给1500元我时我们发现他右裤袋里还有钱,所以在魁奇路法院前的人行道追上温职锋的车辆,我们四人恐吓司机要多给钱,司机不愿意,温职锋和钟兆云用拳头打司机,温职锋从司机身上抢了一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后想驾摩托车离开,但司机不让他离开,温职锋就丢掉他自己的摩托车上了我的摩托车,司机又上来抓温职锋,我立即加大油门,司机被我的车辆拖行了两米才放手。回到酒店后,温职锋说他抢了6000元,加上我的1500元,四人平均分了。另被告人甘可根对同案人温召廉进行了辨认、确认,并对作案地点、作案时所使用的摩托车进行了指认。2.被告人温职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和照片。供称:我们作案之前有商量过,主要是温召廉和甘可根负责策划,商量以假装事主撞到人为由的方式要求事主赔钱了事从而抢事主的财物,具体分工是我们各自骑摩托车,由甘可根或钟兆云负责划花事主的车身,温召廉负责拦事主并载事主去附近看伤者,甘可根假扮伤者,我和钟兆云假装是伤者的大哥,负责恐吓事主赔钱。我们以这种方式一共作了四次,其中:(1)2012年4月底的一天上午10时许,我们四人骑摩托车到魁奇路一个立交桥红绿灯时,甘可根骑摩托车到小车旁,用石头在车身上划了一道痕迹就开车离开,温召廉骑摩托车去告诉司机撞到人了,并带司机到对面的路边,甘可根在路边假装脚疼,要求司机带他到附近诊所包扎。司机同意后温召廉载司机跟着甘可根的摩托车去到一条比较偏僻的路,甘可根停车要求司机赔点钱就算了,我和钟兆云也各自开摩托车赶到。钟兆云一到就骂司机撞车还想跑,并恐吓司机不赔钱就叫人打他,温召廉也在一旁劝司机赔钱。司机拿出一千多元给甘可根,我和钟兆云恐吓司机,叫他多赔点,司机又拿出一千多元,钟兆云问司机身上还有无钱,司机说没钱,我和钟兆云、甘可根就骑车离开,温召廉将司机载回其停车的地点,还向司机收取10多元的摩托车费。(2)2012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我和温召廉、甘可根、钟兆云经过魁奇路中院后面的一条马路看见一辆小轿车停在红绿灯口,我不记得谁过去划花小轿车,后温召廉开摩托车去拦司机说他撞到人并载司机到附近找甘可根,我们要求司机陪我们到附近包扎,去到一路边,甘可根要司机赔钱了事,我和钟兆云开车到后,钟兆云大声恐吓司机叫他赔钱,司机害怕就给了几百元给甘可根,钟兆云说钱少马上叫人过来打他,温召廉劝司机赔钱免得被人打。司机说没有现金,钟兆云要司机去银行取钱,我看见司机脖子上挂着一条金项链,我让司机取金项链给我保管,取钱后再给他,后温召廉载司机到附近银行取钱,取了多少不记得,我们拿到钱后就走了。(3)2012年6月初的一天11时许,我们四人在中院对面的一个红绿灯处看见一辆奔驰车,钟兆云用石头在奔驰车身上划了一道痕,温召廉在前面拦住司机并载司机在魁奇路的一个茶庄门口找到甘可根,甘可根要求司机带他去包扎,去到文华路一偏僻处,甘可根要求司机赔钱了事,钟兆云开摩托车来后假装要打司机,骂司机撞到人还要跑,钟兆云要司机赔一万元,否则叫人过来打他,我在附近的路口把风,温召廉在一旁劝司机,司机给了八千多元,钟兆云问司机银行卡和车上有无钱,司机说没有,我们就离开了。(4)过了一两天后的11时许,我们四人在中级法院门口的红绿灯处看见一辆黑色的车,甘可根将车身划了一道痕,我开摩托车拦住司机说他撞了人并载他到附近看假扮受伤的甘可根。司机同意去诊所,到了一条比较偏僻的路边,甘可根要求司机赔钱,钟兆云和温召廉这时过来,钟兆云恐吓司机赔钱否则叫人打他,温召廉在旁劝司机赔钱了事。司机给甘可根一千多元,钟兆云说钱少,司机从裤袋拿出一捆一百面额的人民币,钟兆云不知为什么和司机吵起来,我见司机一手拿钱,一手和钟兆云打起来,我趁机强行抢司机手上那捆钱,拉扯中我抢到那捆钱但有一部分钱掉在地上,我捡起一部分准备骑车离开,司机把我连人带车拉倒,我爬起跑到甘可根的摩托车,司机过来拉住甘可根的摩托车,甘可根强行启动摩托车将司机拖倒在地约几米后司机才放手,我们就离开了。另被告人温职锋对同案人温召廉进行了辨认、确认,并对作案地点、作案时所使用的摩托车及被害人所驾驶的车辆进行了指认。3.被告人钟兆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和照片。供称:我和温召廉、温职锋、甘可根一起以“撞车”的形式抢劫了三次。他们三人叫我跟着去做,一般情况不用我出现,叫我做恶人时才出现。(1)2012年5月25日10时许,在中级法院后面的一条马路看见一辆小车停在红绿灯处,由温召廉开车拦司机并载去找扮伤者的甘可根,司机同意去包扎,将司机载到一条路边甘可根叫司机赔钱,温职锋这时过来恐吓司机,司机拿几百元给甘可根,温召廉劝司机多赔钱免得被打。因为司机没现金,就要求他去银行取钱。由温召廉载司机去银行,司机开始取少了钱,温召廉和温职锋就招手叫我过去恐吓司机,司机说叫朋友送钱来,后在路边等了一个多小时,我们觉得不对劲就走了。后来我才知道温职锋抢了司机一条金项链,我们每人分到一千多元。(2)2012年6月初的一天11时许,在中级法院对面的一个红绿灯处看见一辆蓝黑色的奔驰车,我用石头在车上划痕,温召廉拦车并载司机去看扮伤者的甘可根,后要求司机带甘可根去包扎,去到文华路一偏僻处停车,叫司机赔钱了事,司机给了7000千元左右,收钱后他们就走了,我也跟着走了。我们每人平分到一千五百元左右。(3)隔了一天的11时许,我们看见一辆黑色的小车停在中级法院门口的红绿灯处,由甘可根上去划痕,温职锋开车拦司机并载司机去找假扮伤者的甘可根,甘可根要求去诊所。车开到一条偏僻的路边停车,甘可根要司机赔钱,温召廉开车到后招手叫我过去恐吓司机,温召廉在旁劝司机赔钱,司机开始给了甘可根一千多元,我说少了,司机又从裤袋取出一捆百元面额的人民币,我走上去,司机以为我要抢钱一手打到我脸上,我骂他接着打他,温职锋过来帮手打司机并强行抢司机手上的钱,后温职锋抢到钱但一部分钱掉在地上,温职锋捡起地上的一部分钱。司机推开我去追温职锋,我立刻开车离开,我见司机连人带车把温职锋推倒,温职锋又坐到甘可根摩托车上,司机又去拉温职锋的衣服,开了几米后两人和司机一起跌倒,温职锋爬起跑到马路对面,甘可根自己开车走了,我到马路对面载上温职锋就走了。一开始司机给了700多元,我强行在司机手上抢了约6000元,四人平分得1500元。另被告人钟兆云对同案人温召廉进行了辨认、确认,并对作案地点、作案时所使用的摩托车进行了指认。被告人温职锋及其辩护人辩称温职锋没有用言语威胁并殴打被害人,也没有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仅构成诈骗罪。经查,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温职锋就是用言语威胁并殴打其两拳和拍打其肚子抢走其2000元的男子。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温职锋就是抢其财物的男子。被害人何某、黎某的陈述证实二被害人是在被被告人甘可根等人言语威胁的情况下交出钱款的事实。被告人甘可根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温职锋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以及用威吓的语言骂被害人黎某、何某的事实。被告人钟兆云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温职锋帮手打被害人陈某乙并强行抢其手上的钱以及用语言恐吓被害人黎某的事实。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温职锋等人采用言语威胁或殴打被害人的形式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的事实,其行为应当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不构成诈骗罪。该辩解和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可根、温职锋、钟兆云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甘可根、温职锋参与抢劫二次,共抢得人民币10500元;被告人钟兆云参与抢劫一次,共抢得人民币75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甘可根、温职锋、钟兆云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9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甘可根、温职锋、钟兆云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甘可根、钟兆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仅是分工不同,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区别。被告人甘可根、钟兆云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甘可根、钟兆云有认罪态度好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温职锋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职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甘可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钟兆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金淋云人民陪审员:徐佳荣人民陪审员:梁晓静
书记员:梁颖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