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1985年出生。2013年5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方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勒索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卢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卢某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3月2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庆孝
书记员:黄艳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