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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某某犯抢劫、敲诈勒索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6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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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敲诈勒索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潘某某,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改造。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2日以(2001)无刑再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潘某某犯抢劫、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5年1月、2008年6月减刑1年5个月、1年3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2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08年12月至2013年7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潘常青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