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季锋,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黄姑监区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季锋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案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马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季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季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季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季锋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2月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杨以林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